核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第 2項規定,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 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第 1項第 1款及第 2款土地合併計算面積比率
核釋「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第 4條第 4項規定,其部落會議之召集方式、議事 程序及議決方法,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1章、第 2章及第 4章規定 辦理
公告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原住民族地區適用範圍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第 2項規定,核釋「森林法」第15條第 4項相關規定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核釋「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相關規定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第 2項規定,核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 1第 1項所定 「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之相關 規定
核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第 2項規定,申請人僅申請設定耕作權或農育權 ,得將另一權利未申請之額度換算至得設定面積
核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8條第 2項所稱之「原住民族專責單位」,係指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之組織法規規定,以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事項為其主要掌理事項之一級機關或單位;同 項所稱之「首長」,係指該一級機關之首長及該一級單位之主管。為維護現職人員權益,現 任之原住民族專責單位首長或主管不具原住民身分者,得俟其出缺後再行進用具原住民身分 之人員
轉詢原住民族委員會有關「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釋示
部落會議函請釋疑事項
核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第 1項但書規定,自即日生效
有關辦理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業務,如屬部分使用土地,於奉行政院核定前,除先辦理預為 分割並俟行政院核定後續辦土地分割外,亦可直接辦理分割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自 103年 3月26日施行,各行政規則內容涉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 員會之權限業務規定未及配合修正者,自 103年 3月26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由原住民族委員 會承接辦理
核釋「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第 5條所稱「前條之獎勵每人每一等級以一次為限 ,單一級者亦同。」係指不論取得同一級或單一級技術士證照,凡屬相同級別者,每人應受 獎勵以一次為限,自即日生效
核釋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4條第 3項規定,申請認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當事人,取得原住 民身分後有父母重行結婚、其父母死亡宣告撤銷、其權利義務改定由不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 或母行使或負擔、其權利義務改定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或成年等情事之原住民身分認定 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本會 102年 6月26日原民企字第1020034971號「102 年度阿美族及噶瑪蘭族歲時 祭儀放假日期」第 1次公告。
補充核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所稱之「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 」,即由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招標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法人、 機構、團體或個人,參與採購程序進而得標之謂
有關銅門部落 101年度第 4次部落會議出席人員(數)、發文單位及決議事項涉及行政院原 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規定釋示一案
有關貴轄呂○○先生及其父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疑義一案
有關陳情人林○○以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原住民區域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乙案